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儲存設施,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確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若某加油站經確定不構成重大危險源,則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品的情形。那該加油站的應急預案還需要進行外部專家評審嗎?
已電話溝通解答。您好,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七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儲存設施,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確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若某加油站確定不構成重大危險源,則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進行應急預案評審的情形,可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