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年來,職稱評審權限也不斷下放;出現(xiàn)了很多社會評審機構,按職稱評審管理的要求,這些機構所評審出的職稱僅在本機構使用;故此類職稱不應該給與免考待遇。2、免考待遇的基礎是擁有免考科目有要求的知識和能力;高工所具備的能力不等同于達到免考科目所要求的能力;對比其它職業(yè)資格考試,也沒有高級職稱免考的情況;3、高工免考也可能有違行政許可法關于公民公平取得職業(yè)資格的規(guī)定;綜上建議取消高工免考兩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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