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大綱〔2019〕43號,中未有民法典內容,法規科目有此內容。《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已經生效。《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目前已經作廢??荚嚧缶V沒有修訂,考試考作廢的,無意義;考新頒布的未列入考試大綱,屬于超綱嗎
已電話溝通解答。 您好!感謝您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工作的關注! 根據《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應急廳〔2019〕43號)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考試內容及要求(八)“考生應掌握的新發布、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新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作為考試內容不超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