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為加氣站,業務單一規模較小。根據GBT 29639-2020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5.3內容“專項應急預案與綜合應急預案中的應急組織機構、應急響應程序相近時,可不編寫專項應急預案,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入綜合應急預案”。我公司按照上述要求執行,是否可以只編制綜合應急預案,不用單獨編制特種設備專項應急預案?
您好!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20)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體系構成和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的主要內容等,在“5應急預案體系”的“5.1概述”部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科學合理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你單位確立應急預案體系,應全面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第六十五條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根據該法規規定,你單位若使用相關特種設備,應當編制特種設備專項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