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是一家為學生提供校車接送服務的微小企業,結合企業實際,根據新導則GBT 29639-2020編制了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公司主要負責人及一些富有工作經驗的管理人員參與了內部評審,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后予以發布。但交通運輸部門要求公司的應急預案需要到他們部門進行備案,公司實際的主管部門又是教育部門,個人查閱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無備案要求,請問是這樣嗎?期待回復!
您好! 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該《辦法》第二十六條對危險性比較大的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備案工作進行了具體規定。 校車安全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請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和教育、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的規定要求,開展應急預案備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