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部領導您好! 問題一、本人現向貴局咨詢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生產的摩擦型、煙霧型的玩具類產品是否可銷往國內?銷往國內的摩擦型、煙霧型所銷售的經營者應當歸屬哪個部門進行執法查處? 問題二:生產廠家違反了哪條法規,給予的處罰依據是什么。 問題三:所經營摩擦型、煙霧型煙花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及生產廠家是否由區縣級應急管理局進行行政處罰。
依據《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玩具類煙霧型、摩擦型僅限出口,不得在國內銷售。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3號)第十三條第二款,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許可或者經營許可批準的范圍,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禁止銷售超標、違禁煙花爆竹產品或者非法煙花爆竹產品。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超標違禁產品的,由應急、公安、市場監管等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具體請詳詢當地監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