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涉及特種設備使用企業在進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中,將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做為專項預案編入事故綜合預案一起備案是否合適?請給與指導。
你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第六十五條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同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根據上述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制定特種設備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并通過編入單位綜合應急預案的形式納入單位應急預案體系,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章規定。請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及企業所在地方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的規定,結合企業實際,進行應急預案備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