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部領導,《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注明,煙霧、摩擦煙花是不能在國內銷售的,如果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或者零售經營者在國內銷售此類煙花,應急部門可用哪條法規進行處罰?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可否?
依據《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GB 10631-2013)第4.1條要求,煙霧型、摩擦型產品僅限出口。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在國內銷售煙霧型、摩擦型煙花,可以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據《關于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116號)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