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煙花爆竹企業原有股東2人A和B,后因發展需要吸納新股東1人C,在原有安全生產體系不變的情況下,公司股東會決議由C擔任總經理負責組織生產,A擔任法人董事長,是否合規? 2、某煙花爆竹企業將企業承包給有相應管理資質和特種作業資質的B直接組織整體生產經營,公司繼續承擔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是否不違反轉包分包?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在權責明晰的組織架構下統一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分包、轉包工(庫)房、生產線、生產設備設施或者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具體請咨詢當地監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