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對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對于不納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許可的工貿企業、化工企業、醫藥企業,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在完成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后,是否必須將應急預案上報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特此問詢。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本款前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請你單位結合企業實際,根據地方有關規定執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