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急預案評審分不分內審和外審?是否可以用應急預案評審代替評估? 2.對于各類檢查提出的應急預案小問題,不涉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需要修訂的情形,每次都要修訂還是可一年集中修訂一次;小的修訂后需不需要組織評審;小的修訂后需要重新由主要負責人批準下發嗎;小修后應急預案封皮上頒布日期是寫最初頒布的日期還是寫最新修訂的日期? 3.承包商項目部的應急預案由項目部審批,還是本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
1.應急預案評審不區分內審和外審,但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預案評審無法代替評估,預案評審為公布、備案前的程序,評審或者論證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預案評估為預案實施階段的內容,主要在預案演練或者實施后,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36、37條對預案修訂及重新備案進行了明確規定,請根據預案內容修訂情況,結合地方有關規定進行修訂或備案。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24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請結合企業實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