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某建筑施工企業發生未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后,但直接經濟損失已達到《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規定應當報告的標準;該企業未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上報至成都市應急管理局和住建局。后被實名舉報,企業屬地成都市高新區住建部門直接授權該涉嫌瞞報的事故企業自行組織調查,瞞報企業自行調查是否合規合法,能保證調查的公正公平真實嗎?不應該是受理舉報的部門組織調查嗎?
企業是否存在瞞報事故的行為,有關部門接到相關線索后還需進一步調查核實。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