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請問,若未經應急預案評估,直接重新編制應急預案并發布,是否可行?是否還要進行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三十五條明確開展應急預案評估,主要是分析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從而做出是否需要修訂預案的結論。第三十七條明確應急預案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二者程序基本一致,你單位直接重新編制應急預案并按照程序公布、備案,原則上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