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注冊安全工程師待遇、報酬問題,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于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可以理解為可以享受受聘單位副職待遇?還是需要任職證明內寫明“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您好!感謝您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工作的關注! 《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享有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權利。享受的待遇問題建議咨詢單位人事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