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事故造成4人死亡,98人重傷應判定為特大事故還是重大事故計算重傷總人數時是否要加上死亡人數?同事間討論意見不一,望能得到權威答復。
您好,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調查制度》規定,重傷是指因事故造成的肢體殘疾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甚至喪失或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和勞動能力重大損失的傷害,經醫院診斷需歇工105個工作日及以上。具體認定以《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為依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根據目前規定,如事故造成4人死亡,98人重傷應判定為重大事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目前,我部正牽頭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開展修訂工作,后期將對有關標準進行優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