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屬實的舉報含重大事故隱患,但沒有作出行政處罰金額,應急管理部門是否應該循《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8〕19號第四條“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開展舉報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確認的適當獎勵原則依照《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第十一條最低3000的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您好!《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8〕19號)適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該辦法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第六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1〕158號)規定的原則進行認定,……”第十一條規定:“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一)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