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今年6月1日實行的《山東省企業危險作業報告辦法》是否屬于許可范圍,是否與《行政許可法》和《安全生產法》抵觸。理由如下:1、《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2、《安全生產法》并沒有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報告危險作業以及危險作業的內容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企業危險作業報告不屬于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山東省企業危險作業報告辦法》是山東省應急廳、山東省工信廳等九部門為加強企業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合法性審核請咨詢山東省司法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