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然人辦理了兩個該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其中一個營業執照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該自然人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店鋪中經營煙花爆竹,該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煙花爆竹?還是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認定為違反了禁止異地儲存的規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對個體零售經營戶只禁止異地儲存,而沒有處罰條款,該行為適用那條罰則?
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申領《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在《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地址外經營的,應依據第三十六條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