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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調查制度》輕重傷分級為醫院診斷需歇工工作日為準,實際操作是以醫院的病假證明還是診斷證明為準? 針對GAT 1193-2014人身損害分為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醫院的歇工診斷是僅為誤工期還是三期都有? 按照GB 6441-86分級輕重傷以損失工日105日為準,是否可以理解為誤工期? 實際事故調查報告是否仍已GB 15499-1995和醫院的診斷證明結合定義輕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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