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從事各種貨物進出口貿易的企業,當采購并出口涉及到《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商品非劇毒、非制毒、非制爆品種時,在出口貿易經營操作過程當中,貨物質量和危包由主管海關部門進行法定檢驗,運輸由具有危險品承運資質的單位負責,倉儲由起運港口管理部門等監管。這種情況下,按照《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章附則中的第九十八條規定,請問:我們外貿企業是否還需要申領《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謝謝!
您好,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從事危化品對外貿易的企業,除“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情形之外,均應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感謝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