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目前,有些天然氣長輸管道不從事天然氣的買賣,只是代輸天然氣,收取管輸費,像這種情況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的經營活動,是否需要辦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油氣輸送管道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管三函〔2016〕84號),天然氣長輸管道企業應依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有關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