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批發企業A將儲存倉庫出租給煙花爆竹批發企業B,B支付租金給A。A不再采購煙花爆竹,僅保留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三年有效期滿申請延期,實質上不再有經營業務。 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屬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的出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或者《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規定的分包、轉包庫房的行為?
此類情況屬于出租許可證,分包、轉包庫房行為。《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3號)第十四條規定,“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在權責明晰的組織架構下統一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分包、轉包工(庫)房、生產線、生產設備設施或者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