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原《關于印發陸上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寫指導書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08]7號中規定的《陸上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寫指導書地面工程部分》是否依然有效?因該指導書規定了專篇為8章,但在一些地方政府要求按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寫,共14章。目前應該參照哪個規定執行,是執行8章還是14章?請予以回復。謝謝。
陸上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寫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陸上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寫指導書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0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