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零售經營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場所同一建筑物內經營、儲存煙花爆竹。” 沒有規定法律責任。對于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零售經營者,但是在居民居住場所同一建筑物內經營、儲存的合法生產的煙花爆竹。處罰和處理的法律法規依據是什么?請回答!謝謝!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四條規定,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第二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超越職權或者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條件頒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其經營許可證。 按照《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二十條規定,零售點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屬于重大事故隱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