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個民營企業加油加氣站,提出以下問題: 1、公司把土地;公司出租給個人,個人投資建蓋加油加氣站,個人以我公司名義經營加油加氣站,危化品許可證也出租給個人。 2、公司沒有聘請他,是合同租賃,請問出了安全事故公司不承擔責任,由他個人承擔可以嗎?
您好,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感謝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