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工藝崗位所處車間的負責人以及DCS中控室人員是否需取得高危工藝操作證?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及《特種作業目錄》對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等需要取得特種作業證的操作項目(工種)的定義和適用范圍。如果DCS中控室人員的工作職責涉及《特種作業目錄》規定的操作項目的,則必須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證。感謝您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關心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