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精細化工企業,現有三套生產裝置,其中兩套生產裝置的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另一套裝置為使用危險化學品但中間產品、最終產品均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且使用量也達不到發證條件。 請問:我公司在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是否可以將評價范圍限于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兩套生產裝置,另一套生產裝置不納入評價范圍。
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是針對企業頒發的,而不是針對企業某裝置頒發的。所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安全評價范圍應包括整個企業的所有生產裝置。感謝您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關心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