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3號令2015年5月29日修正中“第四章 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關于這條我想咨詢一下,這里的從業人員是否包含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如果不包含,那么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是只能由具備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嗎?
感謝您的留言。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第二十條規定,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