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為基層街道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區級應急局委托執法后平時從事安監執法工作。想咨詢:1、江蘇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評審辦法遲遲未出,參考其他省份高級注安師評審辦法,需經注冊后從事安全工作滿一定年限,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注安師辦法無法注冊,即按照正常規定無法獲得副高級安全工程師職稱。2、國家各級都在鼓勵安全監管人員考取注冊安全工程師,但考取后的管理實施辦法基本沒有,是否能出臺一些管理辦法?
您好!《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應急〔2019〕8號)第三十三條“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備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應急管理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分工負責解釋。”有關職稱事宜,詳情請咨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