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辦法試行》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公安、司法行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海關、稅務、市場監管等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進行的培訓。請問應急部門的領導,應急管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可包括事業編制執法工作人員?培訓辦法的出臺對本系統事業單位改革有什么影響?事業編制執法人員會不會參公或改為公務員?
您好!應急管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是否包括事業編制執法工作人員、事業編制執法人員會不會參公或改為公務員等問題,根據有關規定,應當由組織部門按程序確定。 感謝您對應急管理工作的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