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縣應急系統在辦理執法證,應急綜合執法大隊按照中省市文件精神,獨立承擔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職能,那么應急綜合執法大隊的執法性質屬于法定執法還是委托執法,請予以明確。另外根據最新的行政處罰法,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人員管理人員,目前我縣應急綜合執法隊伍單位性質為事業,人員身份混雜,司法部門對工勤人員不予辦理執法證,請問這種矛盾如何解決。請問應急管理部對縣基層應急執法隊伍的改革目標。
感謝您的留言。中央文件明確要求,將法律法規賦予地方應急管理部門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山、工貿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以及地質災害、水旱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有關應急搶險和災害救助、防震減災等方面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能進行整合,組建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以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名義統一執法。同時,要求對現有執法人員,全部實行執法考試合格并取得執法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嚴格實施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沒有取得執法資格證的不得從事執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