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發生一起因違章動火導致爆炸的安全事故,致三人死亡,當地依法追究了相關責任人,其中生產負責人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請問該人員能否繼續在該企業擔任職務從事生產領導工作?
依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管理人員能否繼續在該企業擔任職務從事生產領導工作需要結合實際具體分析,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