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工程項目(水運工程)在建,我司要求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現施工人員只持有住建部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請問應急管理部要求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和住建部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是否互認?若事故調查,特種作業人員只持有住建部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是否會被認定為無證作業?
感謝您的留言?!栋踩a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如您從事的作業內容屬于《特種作業目錄》,需要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0號令)獲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