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目前仍在《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單位及人員名單》(下稱名單)內的企業,是否仍屬于尚未完成整改或未經認定整改完畢的企業? 2、對于2020年5月份當地應急管理局已經認定整改完畢的企業,依舊出現在2021年頒布的名單中,我們在判斷企業是否仍屬于懲戒對象應依照地方判定還是依照2021年頒布的名單? 3、《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第十三條的規定同地方應急管理局管理意見不一致時,我們應以哪個為準?
1.目前仍在《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單位及人員名單》內的企業,屬于尚未整改完成的企業或尚未通過審核部門審核通過移出的企業。 2.應急管理部2021年沒有發布納入聯合懲戒管理企業名單。 3.具體事宜若涉及《關于印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41號)第十三條相關內容,請當地應急管理部門遵照141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