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和《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管理下,應急預案的修訂期限有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 在公眾留言及回復中(內容在此網頁 http://www.mem.gov.cn/hd/gzly/lyhf/202101/t20210119_377396.html ),3年之說的標準出處是什么?謝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