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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4日,民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其中第六條規定“六、優撫對象符合相應條件的,優先納入災后恢復重建、集中居住區建設等政策范圍。”根據國家機構改革后的職能調整,原歸民政部門救災職能劃歸應急管理部門,請問,與之相應的本文件還有效嗎?如果無效,請問為什么?有何國家法律政策依據?謝謝解答!
請按照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情況,向退役軍人事務部咨詢確認該文件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