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3日,在國新辦的新聞發布會上,應急管理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司司長孫廣宇在談及化工園區今后的安全管理問題表示,應急管理部下一步將推動化工園區設立“安全監管機構”,近期將把化工園區作為明查暗訪重點。 請問該規范是否出臺?各園區設立該機構有沒有依據?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園區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12〕37號)中規定“(六)建立健全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園區管理的當地人民政府應設置或指定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規定“2.3 化工園區的設立應經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認定,負責園區管理的當地人民政府應明確承擔園區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職責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