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培訓教育的內容
170號公約第十五條指出了有關化學品方面知識的主要教育內容,第十七條指出了工人應遵守的安全操作規則,第十八條說明了工人的權利。
2.1作業人員的職責教育
企業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法制、安全態度、安全思想教育,使作業人員自覺遵守化學品安全法規,防止和糾正違章行為。通過教育使作業人員認識到,自己必須盡到如下基本職責和義務:
2.1.1必須遵守所有與使用化學品有關的安全衛生規定以及其他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2.1.2應該安全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需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驟,將工作中使用化學品時對自身和他人,財產或環境所造成的危險加以消除或減少到最低程度。
2.1.3工作前,應對設備、儀表等進行檢查,工作中經常巡回檢查,并將可能會出現的危險及自己不能正確處理的情況立即向上級管理人員報告。
2·2作業人員的權利教育
作業人員除享有如上所述的得到化學品安全技術知識的培訓教育,獲得化學品危害安全、健康及其防護措施等資料的權利外,還具有如下權利:
2.2.1如果沒有得到以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為形式提供的有關資料,作業人員可以拒絕使用加貼有害標簽的化學品。
2.2.2工人有權得到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有權了解個體防護用品的合理選擇、正確使用以及維護、清洗、貯存、修理等方面的知識。
2.2.3作業人員有權要求企業和上級主管部門,采取充分的預防措施保護作業人員免受工作中使用化學品導致的危害;有權要求企業或上級主管部門對工作中使用化學品可能帶來的危害進行調查,并參加這一調查。此種調查應包括對工作中使用化學品的危害程度的評估,以及對事故和危害現象的調查。
2.2.4當作業人員有正當理由確信其安全或健康受到迫在眉睫的嚴重威脅時,有權自行脫離因使用化學品所導致的危險,并將這一危險立即報告上級主管人員,企業應與作業人員合作,立即調查此種危險并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
2.2.5在身處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傷害不斷增加、影響其健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有權提出調換不接觸此種化學品的工作。
2.2.6女工在懷孕或哺乳期間,有權調換到不使用或不接觸對胎兒或哺乳期嬰兒健康有害的化學品的工作崗位,并有權在適當時候返回原工作崗位。
2.2.7如果由于工作過程中使用化學品而導致工傷、職業病或失去工作,作業人員有權要求獲得適當的醫治和賠償。
2.2.8按規定自行脫離危險或按本文的規定行使權利的作業人員,應受到保護,免受不正當的對待。
2.2.9接觸危險化學品的作業人員享有定期體檢等健康監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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