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進行處置。一般級別突發事件,啟動鄉(鎮)政府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必要時同時啟動區相關專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較大級別突發事件,啟動區政府總體應急預案或相關專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重大、特大級別突發事件,立即啟動區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全力進行處置,同時立即向鄭州市政府及其應急工作機構報告,請求支援;影響其他縣(區)的,及時通報相關縣(區)政府。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程序
(一)一般級別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程序
1.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件責任單位應立即將事件情況報告鎮、街道辦事處應急辦和上級有關部門,同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2.鎮、街道辦事處應急辦及時向本級領導機關和相關專項指揮部報送突發公共事件信息,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專項指揮部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和性質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3.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專項指揮部成立現場指揮部,立即通知各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趕赴現場,調配所需應急資源。事發地鎮、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駐上單位,企事業單位等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的單位、人員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各方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多級聯動;
4.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各工作組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作戰,全力以赴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5.如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現場指揮部向本級應急領導機構請求實施擴大應急;
6.應急處置結束后,轉入后期處置工作階段。
(二)較大以上級別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程序
1.先期處置
(1)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鎮、辦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積極組織動員事件責任單位和事發地城鎮社區或農村基層組織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及時控制事態,努力減少損失;
(2)有關專項指揮部根據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參與先期應急處置工作;
(3)事發地鎮、辦及有關專項指揮部及時將先期處置情況上報區應急辦,區應急辦匯總后報告區應急委。
2.現場處置
(1)區應急委對接報信息作出研判,提出啟動本預案或專項預案并做出成立區較大事件緊急處置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的決定。
(2)預案一旦啟動,區應急辦應通知有關成員單位和職能部門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現場指揮部由區政府領導和事發地鎮、辦和處置工作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按照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程度,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副區長或者授權的有關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由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牽頭部門負責人和事發地鎮、辦負責人擔任。主要職責是:執行區應急委處置突發事件的決策和指令;迅速了解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情況及先期處置情況,及時掌握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區應急委報告;組織協調治安、交通、衛生防疫、物資等保障工作;迅速控制事態,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件出現“放大效應”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4)現場指揮部一般設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搶險救災、工程搶險、疫情防治、現場處置)、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人員疏散組、新聞報道組、善后處理組、專家技術組等工作組。根據處置工作需要,由現場指揮部組織成立相關工作組開展工作。
綜合協調組:由區政府辦分管副主任或事發地鎮、辦領導和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有關情況進行匯總、傳遞和報告,協助現場指揮部領導協調各工作組的工作。
應急處置組:由事發地鎮、辦領導和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負責,制定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安全保衛組:由區公安機關和事發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公安機關派出機構負責人負責,組織警力對現場及周邊地區進行警戒、控制、實施交通管理,監控事件有關責任人。
醫療救護組:由區衛生局負責人及事發地鎮、辦主管衛生工作責任領導負責,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傷員實施救治,對現場進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鎮、辦領導和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負責,落實現場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供電、供水、供氣、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員疏散組:由事發地鎮、辦負責人負責,制定現場人員疏散方案,并組織實施。
新聞報道組:由區政府新聞辦負責人負責,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道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善后處理組:由事發地鎮、辦和有關部門負責人負責,妥善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有關事宜。
專家技術組:由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有關專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咨詢。
(5)現場指揮部成立后,區應急辦應立即將現場指揮部名稱、下設各工作組成員單位、設置地點、聯系方式等事項向處置突發事件的有關職能部門、事發地鎮、辦和有關單位進行通報。
(6)現場指揮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事件發生地現場;聽取事發地鎮、辦或先期處置單位情況報告;必要時應首先咨詢專家意見建議;按處置工作方案發布命令,全面展開各項緊急處置工作。
(7)在現場應急處置中,要充分發揮有關專家的決策咨詢作用,在聽取專家建議意見的基礎上,對事件進行分析、評估,制定處置方案,并進行綜合比較選擇,確保處置工作的科學、合理、有效。如果發生涉外突發公共事件,區臺辦、僑辦、商務局、文化新聞出版局等涉外部門根據緊急處置工作需要和部門職責分工,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擴大應急
(1)當突發公共事件有擴大、發展趨勢并難以控制時,由現場指揮部報請區應急委決定擴大應急;
(2)擴大應急決定作出后,由區應急委調集各種處置預備力量投入處置工作;
(3)當事態特別嚴重,區內已難以控制、需報請鄭州市政府協助處置的,由區應急委決定,向鄭州市政府報告。
4.新聞報道
區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統一發布較大事件相關信息,區委宣傳部負責對新聞媒體采訪報道的協調和指導。
5.應急結束
(1)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現場指揮部向區應急委報告情況,請示結束應急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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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區應急委批準,由現場指揮部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自動解散,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有關部門繼續完成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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