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是否正確執行工作間斷、轉移,工作負責人變動,工作內容增減玫由此而出現的安全措施變動,工作時間的延長以及安全措施臨時變動等手續;
(8)是否正確履行工作終結手續,為了切實達到“工完場清”的要求,交接雙方是否進行了分頭檢查。
2.監察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措施
(1)檢查工作負責人是否將工作票隨身攜帶;
(2)檢查現場所的安全措施的正確性、完善性和可靠性,與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內容是否相任;
(3)檢查現場“停電、驗電、掛接地線(包括個人保安線),裝設遮欄、標示牌”等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得到全面執行,工作負責人是否親自或派人作了全面檢查;
(4)檢查工作班人員(包括臨時工和其他外來人員)的個人安全用具是否都正確執行;
(5)檢查場地、通道、樓梯上的坑、溝、孔、洞等上面或周圍是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例如:封諸、加蓋、加圍欄、加標志牌、掛紅燈或派人看守等);
(6)在行人、車輛密集的交通要道、公共場所施工,是否有足夠的安全措施(明顯標志、派人看守等)。
3.監察各種整改措施的落實執行情況
(1)年度“兩措”計劃是否已列入季度、月度和周、日作業計劃并及時執行。
(2)安全大檢查中要求作現整改的項目,或通過《安全監察通知書》下達的,以及針對事故制訂的防止對策是否制訂整改措施、方案,是否落實必要的人、財、物安排,是否開始執行(或完成)整改,整改結果是否符合要求。
4.檢查安全活動
檢查工區(車間、場、隊)、安全活動是否按時、正常開展,上級有關文件是否及時傳達并貫徹落實,活動內容是否充實并切合實際,記錄是否詳實,是否都由參加者自己簽名,缺席者是否已及時補課,發言的普及率是否較高,發言內容是否言之有物、言之成理,會后有否小結、評價等。
五、對現場安全監察發現的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分別處理
(1)發現指揮性或作業性違章時,若此違章可能立即引發事故者,應當機立斷,立即加以制止,不然,可等作業告一段落時,再向現場總指揮或工作負責人指出,及時加以糾正。
(2)發現裝置性違章,可告知設備運行主人單位(部門、班組),以《設備缺陷通知書》或《工作聯系單》等書面形式,報有關單位(部門、班組)處理。如查出問題屬于“緊急”或“重大”級的,應立即簽發《安全監察通知書》,限期、限時整改,并迅速向有關領導匯報。
(3)現場監察結束后,應將檢查結果匯總、分析、整理后,書面報告有關主、分管領導,并由安監機構(人員)及有關單位(部門、班組)分別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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