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從業人員的知情權和建議權的規定。
◆條文釋義
知情權和建議權是從業人員重要的安全生產權利,是保護從業人員生命健康權的重要前提,有必要在法律中作出明確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有關知情權
依照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與安全生產有關的三方面情況:一是存在的危險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應急措施。根據2009年發布的國家標準《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是指可對人造成傷亡、影響人的身體健康甚至導致疾病的因素,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環境因素和管理因素。知情權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一些法律也都有相應的規定,如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等。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勞動者享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對于勞動安全的知情權,與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關系密切,是保護勞動者生命健康權的重要前提。從業人員的勞動安全知情權,還體現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的相應義務。如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只有了解了這些情況,才有可能有針對性地采取相應措施,保護自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權
從業人員作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當然會關心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且本單位的經濟效益與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特別是安全生產工作更是涉及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從業人員尤其是工作在第一線的從業人員,對于如何保證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及作業環境,具有優先發言權,也更切合實際。因此,從業人員有權利參與用人單位的民主管理。從業人員通過參與生產經營的民主管理,可以充分調動其積極性與主動性,可以充分發揮其聰明才智,為本單位獻計獻策,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共同做好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生產經營單位要重視和尊重從業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并對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及時作出答復。合理的意見應當采納;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給予說明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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