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保障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的規定。
◆條文釋義
安全生產必須有一定的資金保證,用于提高勞動者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改善勞動者的勞動條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否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將很難實現。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經費問題,是關系到本法是否能夠得到有效實施的一個重要問題。本法用多個條款對這一問題作了規定,包括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保證本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經費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支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等等。
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安排一定的經費用于安全生產工作,是實踐中的一貫做法。例如,根據《礦山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下列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預防礦山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預防職業危害的勞動衛生技術措施,職工的安全培訓,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其他技術措施。
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于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防止或者減輕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保證從業人員的勞動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為了保證這些制度的實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安排必要的經費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需要注意的是,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本條規定由生產經營單位安排相關經費,生產經營單位不得讓從業人員承擔這些費用,不得讓從業人員繳納勞動防護用品費、培訓費等費用,不得以這些費用為由克扣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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