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 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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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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