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
【釋義】此條是關于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履行自行檢驗檢測、維護保養和申報接受檢驗義務的規定。
此條明確了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各自負責的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的義務,通過自行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保證設備的安全可靠。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同時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設備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
一、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做好設備的自行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工作。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由于內在原因和外界的因素,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需要經常性的自行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才能保持正常的運行狀況。定期做好自行檢驗檢測工作,可使一些問題及時發現,及時處理,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做好自行檢驗檢測、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是使用單位的一項義務,也是提高設備的使用年限的一項重要手段。如鍋爐需要經常的清理水垢、清理爐膽等,電梯等需要經常的上油、調整等,都可以使設備在使用周期內安全使用得到保證。
二、按規定對在用的特種設備的自行檢驗檢測、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和設備具體情況,制訂具體的自行檢驗檢測、檢查和維護保養時間。自行檢驗檢測的項目、要求應該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和設備使用維修保養說明進行。自行檢驗檢測情況必須加以記錄。在自行檢驗檢測、檢查和維護保養中,發現的異常情況也必須做好記錄,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許多使用單位都有自行檢驗檢測、檢查和維護保養制度,并制定有相關的記錄表格。
三、對特種設備進行檢驗,包括生產活動中的監督檢驗和使用中設備的定期檢驗,是特種設備安全的一項基本制度。由于特種設備檢驗的重要性,已經成為特種設備安全體系中與行政監督一樣重要的技術監督。由于國家規定檢驗的強制性、監督性,因此要求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必須按照本法規定的要求進行申報并接受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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