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為認真..." />
關于印發《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三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嚴格落實中央第三巡視組專項巡視反饋意見要求,深入推進環評審批制度改革,推動建設項目環評技術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我部制定了《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方案
環境保護部
2015年3月20日
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三次廉政工作 會議精神,按照中央第三巡視組專項巡視反饋意見要求,制定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依據
(一)《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二)中央第三巡視組專項巡視反饋意見提出:“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紅頂中介’現象突出,容易產生利益沖突和不當利益輸送。全國環保系統所屬環評機構,以其部門背景在環評技術服務市場取得競爭優勢,有的業務可能導致公共利益與部門利益沖突,違反《環評法》。”同時明確要求:“限期完成環評機構脫鉤改制,規范環評技術服務市場。”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國環保系統要切實把思想統一到中央巡視組專項巡視反饋意見上來,從全面從嚴治黨、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從推動環保事業發展的現實角度,從體制機制上解決行業壟斷問題,切斷尋租空間和利益輸送渠道,推動建設項目環評技術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徹底解決。消除環評機構的環保部門背景,徹底解決環評技術 服務市場“紅頂中介”問題,防止產生利益沖突和不當利益輸送。全 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完成后,環保系統直屬單位以及直屬單 位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環評機構參股。
2.依法合規。脫鉤工作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 項目環評資質管理相關要求,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有關財務與資產 管理、機構與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3.分批完成。按照中央第三巡視組專項巡視反饋意見關于“限期完成環評機構脫鉤改制”的要求,部直屬單位的8家環評機構率先在2015年12月31日前脫鉤,省級及以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分兩批分別在2016年6 月30日、12月31日前全部脫鉤。
4.妥善安置。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及廣大技術人員長期以來 為環保事業作出了巨大貢獻,對推動環評技術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對于環評機構的脫鉤劃轉、轉讓,以及脫鉤后環保系統直屬單位的穩定發展,應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同時,必須充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堅持以人為本,依法、分類、穩妥地安置職工,確保脫鉤工作順利完成。
三、具體要求
(一)全國環保系統具有環評資質的直屬單位(非企業性質環評機構),可以通過依法將建設項目環評業務整體劃歸環保系統以外 的其他企業,或者由單位職工以自然人出資成立的企業,或者退出建設項目環評業務等形式,徹底脫鉤。
(二)全國環保系統直屬單位全資、控股、參股(含直屬單位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再出資)成立的企業性質環評機構,可以通過依法撤回股份、轉讓股份、劃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退出建設項目環評業務等形式,徹底脫鉤。
(三)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后,直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的在編和聘用人員,一律不得作為環評專職技術人員參與建設項目環評技術服務工作,不得在環評機構參股。原環評專職技術人員愿 意繼續專職從事建設項目環評技術服務工作的,必須與直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解除人事勞動關系。
四、脫鉤時限
(一)部直屬單位的8家環評機構,必須在2015 年12月31日前率先與直屬單位徹底脫鉤。
(二)省級和非西部地區的省級以下環保系統具有環評資質的 直屬單位,以及環保系統直屬單位全資、控股、參股(含直屬單位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再出資)成立的企業性質環評機構,必須在2016 年6 月30日前與直屬單位徹底脫鉤。
(三)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 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的省級以下環保系統具有環評資質的直屬單位,以及環保系統直屬單位全資、控股、參股(含直屬單位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再出資)成立的企業性質環評機構,必須在2016 年12月31日前與直屬單位徹底脫鉤。上述環評機構逾期未與環保系統直屬單位徹底脫鉤的,將取消其建設項目環評資質,全部退出建設項目環評技術服務市場。
五、工作安排和配套政策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環保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應堅決執行中央巡視組專項巡視反饋意見和部巡視整改落實工作領導小組部署要求。部8家直屬單位應于2015年5月底向我部報送脫鉤工作方案和脫鉤進展情況。省級環保主管部門應成立本省(區、市)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領導小組,制定詳細的脫鉤工作方案,明確脫鉤時間表、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確保按期完成任務。要切實做好脫鉤過程中環評資質、財務與資產、機構與人事等相關業務指導工作,確保整個脫鉤工作有序進行、平穩過渡。各省(區、市)脫鉤工作方案應于2015年6月底報我部備案。
(二)項目承接。部直屬單位的8家環評機構,自本工作方案印發之日起,不得再承接新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委托;省級及以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自脫鉤時限到期前3個月起,不得再承接新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委托。部直屬單位的8家環評機構之前已 經承接的項目,報我部審核同意后,可由原環評機構繼續完成,原環評機構如撤銷,由其歸屬的直屬單位繼續完成。省級及以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之前已經承接的項目,報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可由原環評機構繼續完成,原環評機構如撤銷,由其歸屬的直屬單位繼續完成。對審核同意由原環評機構或其歸屬的直屬單位繼續完成的項目清單,我部和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分別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公布,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三)資質變更。對依法整體劃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管理 的環評機構,以及通過撤回股份或轉讓股份等形式將環評業務轉讓環保系統以外的其他企業、原環評機構職工以自然人出資成立的企業等脫鉤后的接手機構,在接收原環評機構劃轉的70%及以上專職環評工程師且符合前述“三、具體要求”的前提下,經其歸屬的直屬單位和環保主管部門同意,按照現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6號)有關改制機構變更程序和資質條件,核發資質證書。
(四)財務和資產管理。各級環保主管部門及相關直屬單位和環評機構,在辦理企業性質環評機構脫鉤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財務與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處置等申報 審批程序,涉及產權交易的應當到產權交易場所進行公開交易,撤銷企業應按規定履行企業清算程序,切實做好廉政風險防范,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五)人員安置。各級環保主管部門及相關直屬單位在環評機 構脫鉤過程中,對直屬單位在編人員選擇回直屬單位工作的,所在單位要無條件接收,并妥善安排工作崗位;選擇調出或辭職的,按人事管理規定辦理手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 號〕執行。直屬單位聘用人員選擇繼續執行聘用(勞動)合同的,所在單位要與其協商變更合同內容,重新安排工作崗位;選擇解除合同的,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 號)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政策辦理手續。企業性質環評機構自聘人員,由該機構依《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
(六)總結報告。我部將適時組織對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和指導。部8 家直屬單位應于2015 年12月10日前向我部報送脫鉤工作報告。省級環保主管部門應于脫鉤時限到期前20 日向我部報送脫鉤工作報告。2016年年底我部向中央巡視組上報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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