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查項目
|
檢查事項
|
檢查內容
|
主要檢查依據
|
檢查方法
|
可能涉及的違法行為編號
|
|
一、經營資質與文件
|
1.經營資質
|
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性及與經營實際的符合性
|
《港口法》第二十二條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六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七、二十條
|
核查《港口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的經營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營地域、主要設施設備、發證日期、許可證有效期和證書編號等。
|
0101
0103
|
|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的有效性及與危險貨物作業實際的符合性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九、二十條
|
核查《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載明的危險貨物作業的具體區域范圍、作業方式、允許作業的危險貨物品名(對于集裝箱和包裝貨物為“項別”)、數量,發證日期和有效期,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
0102
0103
|
||
|
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有效性
|
《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第四十、四十二條
|
核查保安符合證書所載明的港口設施名稱、準予靠泊的船舶類型、證書有效期等。
|
0104
|
||
|
2.安全評價/評估
|
1.開展安全評價及相應的整改情況
2.開展重大危險源評估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三~十五條、第二十一、二十七條
《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
|
1.核查經營人委托的安全評價機構是否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其業務范圍、人員配備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2.查看安全評價報告結論與專家評審意見、整改建議措施、報告有效期等;
3.核查安全評價所提出的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以及整改報告備案證明材料(回執等);
4.對作業情況或周邊發生重大變更、發生人員死亡事故或較大以上事故等規定情形,核查是否進行了安全評價;
5.查看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的評估結論、重大危險源分級情況,以及評估報告有效期等;
6.核查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備案證明材料(回執等);
7、對于發生了重大變更、進行了新改擴建、出現相應事故、外界生產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等規定情形,核查是否進行了重新評估;
8、對于一級重大危險源,核查評估機構的資質條件。
|
0105
0107
0901
|
|
|
3.劇毒品及重大危險源備案
|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貨物備案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
查看備案證明材料(回執等),核查貨種/類別、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員等情況與備案文件是否相符。
|
0106
|
|
|
4.港口經營出租與承包
|
港口危險貨物經營涉及出租與承包的情形
|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
|
1.對于港口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核查承租人的相關資質和條件,港口經營單位是否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核查港口經營單位是否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是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是否及時督促整改(安全檢查和整改記錄)。
|
0108
0109
0110
|
|
|
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與人員資質
|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
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
1.查看經營人成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內部文件;
2.查看任命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聘用合同等。
|
0201
|
|
2.人員資質
|
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
查看考核成績記錄。
|
0202
|
|
|
危險貨物裝卸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按規定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
1.查看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清單;
2.現場檢查相關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查看資格證書是否與從事的崗位適任和證書是否處于有效期。
|
0203
0204
|
||
|
三、安全管理制度和規程
|
1.安全生產責任制
|
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劃分與落實安全職責、明確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職責、建立和落實安全責任監督考核機制的情況
|
《港口法》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法》第四、五、十八、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
|
1.查看經營人建立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檢查各部門、崗位安全職責劃分情況,檢查安全職責是否落實到位;
2.查看責任制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職責是否有明確規定;
3.查看安全生產責任考核與獎懲制度,檢查有關崗位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是否明確;
4.查閱考核記錄、獎懲記錄等。
|
0301
0302
0303
0304
|
|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
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情況,以及制度的修訂更新情況
|
《港口法》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三十四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
查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單,查看規章制度是否充分、適用,查看規章制度是否及時修訂完善。
|
||
|
3.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
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情況,以及安全操作規程修訂更新情況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
1.查看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清單,查閱規程是否充分、適用、符合作業實際;
2.查看在作業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時(如采用新裝卸工藝、新設備、有特殊作業要求的新貨種作業前)是否及時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修訂完善,或編制新的規程。
|
0301
0304
|
|
|
4.制度和規程執行
|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執行落實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
1.檢查現場作業三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情況;
2.現場考察作業及管理人員對規章制度、規程的掌握熟悉情況;
3.查閱企業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安全例會、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臨時用電及動火作業安全審批、演習演練等方面的記錄,查看制度規程的落實情況。
|
0304
0801
|
|
|
四、教育培訓
|
1.培訓管理
|
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
1.查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和培訓計劃;
2.查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或記錄,查看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及考核結果等。
|
0401
0402
|
|
2.持證上崗人員培訓
|
危險貨物作業相關崗位人員接受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
1.查看危險貨物作業相關崗位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2.查看裝卸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安全培訓記錄。
3.現場考察危險貨物作業相關崗位人員對安全生產知識、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掌握熟悉情況,以及是否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等。
|
||
|
3.相關方安全教育培訓
|
相關方進港人員安全教育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
|
1.查看經營人與相關方單位就進港人員安全教育簽訂的合同/協議;
2.查看相關方人員進港記錄與安全教育記錄;
3.檢查經營人是否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以及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記錄;
4.現場考察被派遣勞動者安全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對于有從業資格要求的,現場查驗其從業資格證書。
|
0401
0402
|
|
|
五、設備設施
|
1.工藝與工藝設備設施
|
工藝及工藝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三十五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
1.現場檢查主要工藝及設備設施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
2.現場檢查對超過強制報廢年限、檢驗日期到期或定期檢驗不合格、不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設施設備,是否停止使用并及時更新淘汰;
3.檢查設備設施臺帳、檔案,檢查檢維修計劃及記錄。
|
0501
0502
0503
0504
0505
0506
0507
0508
0509
|
|
2.工藝控制
|
工藝控制系統的安全防護功能及運行、管理情況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
1.查看工藝資料,或現場檢查裝卸儲運工藝控制系統是否具備超限報警、緊急制動、防止誤操作等安全防護功能;
2.查看安全儀表系統相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液位、壓力、溫度等重要運行參數監控系統的運行管理是否到位等。
|
||
|
3.安全設備設施、強檢設備、特種設備
|
安全設備設施、特種設備與強制檢定設備的使用管理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二~二十五條
|
1.查看安全設備設施配置清單,對照相關標準規范核查其種類數量是否配備充分合理;
2.查看相關技術資料,或現場檢查安全設備設施完好可用性;
3.現場檢查安全設備設施是否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查看安全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記錄;
5.查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報告、使用登記證及其有效期;查看強檢設備強制檢定標志、檢定證書及有效期。
|
||
|
4.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
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及其運行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第5.8.2條
|
1.現場檢查是否建立危險貨物作業信息系統,并能實時記錄危險貨物作業基礎數據(包括進出港危險貨物種類及數量、儲存地點、理化特性、貨主信息、安全和應急措施等);
2.檢查有關信息是否實現在作業場所之外異地存放,并與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信息共享;
3.檢查是否建立了危險貨物碼頭、罐區(儲罐)、庫(堆)場等作業現場視頻監控系統;
4.檢查是否建立了信息化軟硬件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證信息系統安全。
|
|
|
|
5.危險貨物作業場所與員工宿舍等安全間距
|
危險貨物作業場所與員工宿舍等的安全間距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
|
現場檢查危險貨物作業場所與員工宿舍等的間距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海港總體設計規范》《石油庫設計規范》《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等標準規范關于安全間距、緊急疏散、安全標志出入口等方面要求。
|
0510
0511
|
|
|
六、安全投入
|
安全投入
|
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以及據實列支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
|
查看經營人安全生產費用臺賬、財務記錄、相關發票或單據復印件,查看是否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并確保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工作。
|
0601
0602
|
|
七、個體防護
|
1.個體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
|
1.為從業人員提供個體防護用品和器具情況
2.教育、監督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防護用品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勞動保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九條
|
1.查看個體防護用品臺帳/清單、技術資料,對照國家和行業相關法規標準,核查配備情況是否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要求;
2.現場檢查個體防護用品配備、佩戴、使用情況;
3.查閱防護用品發放領取記錄,使用培訓的記錄情況。
|
0701
|
|
2.個體防護用品管理
|
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帳,以及個體防護用品使用、保管等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查看個體防護用品臺帳,查看其使用、保管、回收、報廢等記錄情況。
|
|
|
|
八、作業與現場管理
|
1.作業申報
|
按規定開展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報告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
查看報告記錄和作業記錄,核查是否按規定及時報告,以及所報告作業的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是否存在誤報及瞞報、謊報、漏報等情況。
|
0802
|
|
按作業標準、規范開展作業的情況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現場檢查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是否符合《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油船油碼頭安全作業規程》《散裝液體化工產品港口裝卸技術要求》《液化氣碼頭安全技術要求》等安全作業標準、規程要求,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是否有在港區內違規存放《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中規定的1.1項、1.2項爆炸品和硝酸銨類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
(2)除1.1項、1.2項以外的爆炸品、2類氣體和7類放射性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的堆場存放,是否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限時限量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貨物集裝箱堆碼層數、隔離、消防通道暢通情況是否符合要求,堆場堆存量是否超過設計標準;
(4)作業是否處于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
0804
0805
0806
0807
0808
0809
0810
0812
|
||
|
3.安全檢查
|
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
|
1.查看現場安全檢查記錄,查看是否進行經常性檢查;
2.查看安全檢查制度建立情況。
|
|
|
|
4.危險作業管理
|
對危險性作業活動的作業管理
|
查看動火、臨時用電、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作業是否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遵守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并履行相關手續。
|
0811
|
||
|
5.危及管道的施工作業
|
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情況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
對于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檢查其施工通知、應急預案、制定的防護措施,現場管道安全保護指導情況等記錄。
|
0803
|
|
|
九、重大危險源管理
|
1.評估分級
|
按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及重大危險源分級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三十九條
|
1.查看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的結論、重大危險源分級情況,以及評估報告有效期等;
2.核查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備案證明材料(回執等);
3.對于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是否進行了重新評估;
(1)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滿三年的;
(2)構成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或擴建的;
(3)港口危險貨物種類、數量或者儲存方式及其相關設備、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可能影響港口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4)發生危險貨物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5)外界生產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影響港口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4.對于一級重大危險源,核查評估機構是否為具有規定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
|
0901
|
|
2.登記建檔備案
|
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情況
|
1.查看重大危險源檔案;
2.查看備案證明材料(回執等)。
|
0903
|
||
|
3.監控與管理
|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和監控,與周邊場所、設施、區域的安全間距,安全防護設施與安全監控報警、安全警示標志等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
《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
|
1.查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查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方案;
3.核查安全間距,檢查防護設施、監控報警和安全警示標志是否符合要求。
|
|
|
|
十、隱患排查治理
|
1.隱患排查
|
制定隱患排查制度和開展隱患排查、隱患登記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
1.查看是否制定隱患排查制度;
2.查看隱患排查工作記錄、隱患信息檔案,查看是否定期組織隱患排查。
|
1002
1003
1004
1005
|
|
2.隱患治理
|
針對排查發現的隱患的治理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
1.查看是否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并及時開展隱患治理
2.向從業人員問詢隱患排查治理的情況,并查看相應記錄檔案。
|
||
|
3.備案
|
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處理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
查看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處理情況的備案證明材料(回執等)。
|
1001
|
|
|
4.建檔與通報
|
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
查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向從業人員問詢是否得到隱患排查治理的及時通報,并查看相應記錄(如通知、通告、會議記錄等)。
|
1002
|
|
|
十一、應急管理
|
1.應急預案
|
1.應急預案體系建立及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情況
2.應急預案修訂補充完善情況
|
《港口法》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
|
1.檢查包括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在內的總體預案、專項預案、現場處置方案體系的建立情況,查看備案證明材料(回執等)。
2.檢查應急預案是否及時修訂補充完善(至少三年一次),并根據應急演練結果進行必要的修訂。
|
1101
1103
|
|
2.應急組織與人員
|
1.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或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情況
2.應急救援人員職責分工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
|
檢查經營人組建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或指定應急救援人員及明確應急相關職責的內部文件。
|
|
|
|
3.應急設備物資
|
1.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情況
2.應急器材設備物資的經常性維護、保養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
|
1.現場檢查應急器材、設備和物資;
2.查看應急器材、設備和物資的臺帳/清單,以及配備、維護、使用和保養相關記錄。
|
1103
|
|
|
4.應急演練
|
組織開展定期應急演練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
《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
|
查看應急預案演練記錄,核查演練內容、時間間隔(一級、二級港口重大危險源企業,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其他類企業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等。
|
1102
|
|
|
十二、事故/事件管理
|
1.事故上報
|
企業按規定及時上報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
|
查看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上報危險貨物事故的記錄。
|
1201
1202
1203
1204
1205
|
|
2.事故調查處理
|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
|
查看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情況,以及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記錄等。
|
|||
|
3.事故建檔
|
事故建檔管理情況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
查看事故檔案記錄。
|
|
|
違法行為編號
|
具體違法行為
|
處罰種類
|
執法依據
|
備注
|
|
一、經營資質與文件
|
||||
|
0101
|
未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經營的
|
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港口法》第四十八條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
|
|
0102
|
未依法取得相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危險貨物經營的
|
同上
|
《港口法》第四十八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
|
|
|
0103
|
在取得經營許可后又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
|
責令其停止經營,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
|
|
0104
|
未依法取得《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擅自為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提供服務的
|
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
《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第八十二條
|
對外開放港口設施
|
|
0105
|
未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備案的
|
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
|
|
|
0106
|
未將其劇毒化學品或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員等情況備案的
|
|||
|
0107
|
未依照規定對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
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件。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
|
|
|
0108
|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
|
|
|
0109
|
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
|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
|
|
0110
|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百零一條
|
包括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
|
二、安全管理機構與人員資質
|
||||
|
0201
|
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
|
|
0202
|
港口危貨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
同上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
|
|
0203
|
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
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0204
|
裝卸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將《資格證書》轉借他人使用的;
(二)涂改《資格證書》的。
|
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的罰款。
|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
|
|
三、安全管理制度和規程
|
||||
|
0301
|
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
|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0302
|
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
|
0303
|
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
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
|
|
|
0304
|
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
|
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并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
《港口法》第五十一條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四、教育培訓
|
||||
|
0401
|
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
|
|
0402
|
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
|||
|
五、設備設施
|
||||
|
0501
|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0502
|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
0503
|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
|||
|
0504
|
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
|||
|
0505
|
未對其鋪設的危險貨物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貨物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
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
|
|
|
0506
|
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
|
|||
|
0507
|
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
|||
|
0508
|
未根據危險貨物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
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件。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
|
|
|
0509
|
未對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
|||
|
0510
|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0511
|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
|||
|
六、安全投入
|
||||
|
0601
|
未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
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
|
|
|
0602
|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
七、個體防護
|
||||
|
0701
|
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八、作業與現場管理
|
||||
|
0801
|
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的
|
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
|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0802
|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的
|
責令停止作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港口法》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二條
|
|
|
0803
|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貨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
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
|
|
|
0804
|
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
|||
|
0805
|
儲存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安全標簽的危險貨物
|
|||
|
0806
|
未將危險貨物儲存在專用庫場、儲罐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在專用庫場、儲罐內單獨存放的
|
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件。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
|
|
|
0807
|
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
|||
|
0808
|
裝卸國家禁止通過該港口水域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的
|
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
|
|
0809
|
在港口從事危險貨物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作業前,未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
|
|||
|
0810
|
未按規定對危險貨物的包裝進行檢查的
|
|||
|
0811
|
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
|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0812
|
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
|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
|
|
九、重大危險源管理
|
||||
|
0901
|
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
|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0902
|
對重大危險源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
|||
|
0903
|
未將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貨物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員等情況備案的
|
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
|
|
|
十、隱患排查治理
|
||||
|
1001
|
未將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處理情況及時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
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
|
|
1002
|
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
|
|
1003
|
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
|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1004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
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
|
|
1005
|
不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
予以關閉;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一百一十條
|
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應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
|
十一、應急管理
|
||||
|
1101
|
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
|
|
1102
|
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
|
||
|
1103
|
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
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一條
|
|
|
十二、事故/事件管理
|
||||
|
1201
|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
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202
|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
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203
|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
|
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四十條
|
|
|
1204
|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
|
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205
|
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
|
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
|
|
|
十三、其他
|
||||
|
1301
|
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
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
|
|
|
1302
|
未按規定組織、實施防陣風防臺風工作的
|
視情況給予警告,并責令整改。
|
《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臺風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
|
|
1303
|
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
|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集裝箱檢驗規范 2021
2026年綜合運輸春運安全生產和服務保…
關于開展2026年水路運輸及輔助業核查…
加快培育交通物流領軍企業 提升產業…
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2026年修正】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
交通運輸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實…
關于加快交通運輸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16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
鐵路工務安全規則
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1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