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設資金與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逐步實行政府投資為主、農村社區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籌資機制。
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受益單位捐助農村公路建設;鼓勵利用冠名權、路邊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投資農村公路建設,鼓勵企業和個人捐款用于農村公路建設。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行讓農民出工、備料。確需農民出資、投入勞動力的,應當由村民委員會征得農民同意。
第十八條 中央政府對農村公路建設的補助資金應當全部用于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并嚴格執行國家對農村公路補助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從中提取咨詢、審查、管理、監督等費用。補助資金可以采用以獎代補的辦法支付或者先預撥一部分,待工程驗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設資金應當按時到位,并按照工程進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征地拆遷款。
第二十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應當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財務部門審計檢查?!?br />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向公路沿線鄉(鎮)、村定期進行公示,加強資金使用的社會監督。
第四章 建設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用地依法應當列入農用地范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需要拆遷的,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補償標準應當公開。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含群眾集資、農民投勞或利用扶貧資金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及未達到法定招標條件的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編制符合農村公路建設實際的招標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條 對于規模較大、技術復雜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及大橋、特大橋和隧道工程應當單獨招標,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在同一鄉(鎮)范圍內多項目一并招標。
第二十七條 縣道建設項目的招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鄉道、村道建設項目的招標,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也可以在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
招標結果應當在當地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 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橋梁、隧道等工程,應當選擇持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的專業隊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屬工程在保證工程質量的條件下,可以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組織當地農民參加施工。
第二十九條 二級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工程項目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成相應準備工作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認可的,即視同批準開工建設。
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路面和橋梁、隧道工程應當主要采用機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依據職責,明確質量責任,落實質量保證措施,加強質量與技術管理。
第三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br />
第三十三條 鋪筑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橋、特大橋及隧道工程應當設定質量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金。質量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質量保證金一般為施工合同額的5%。
質量保證金由施工單位交付,由建設單位設立專戶保管。質量缺陷責任期滿、質量缺陷得到有效處置后,質量保證金應當返還施工單位。
第三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過程中,發生工程質量或者安全事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不得隱瞞。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工作的指導。
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組織農村公路建設的質量監督工作。未設置質量監督機構的,可以成立專門小組負責組織農村公路建設的質量監督工作。
第三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聘請技術專家或群眾代表參與監督工作。
農村公路施工現場應當設立工程質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會監督和質量問題舉報。
第三十八條 農村公路工程監理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縣為單位組建一個或幾個監理組進行監理。有條件的,可通過招標方式,委托社會監理機構監理。
農村公路工程監理工作應當注重技術服務和指導,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加強現場質量抽檢,確保質量,避免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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