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條? 水運工程工法所有權單位,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專利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批準的水運工程工法作為施工企業申報資質的必要條件,有效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四條? 已批準的水運工程工法參加其他與工法評選有關的活動時須經交通運輸部審核同意。
第二十五條?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協助有關部門對水運工程工法進行宣傳、推廣,不定期組織水運工程工法的技術交流活動,促進企業的科技創新,提高行業工程建設技術水平。
第二十六條? 為便于管理和推廣應用水運工程工法,委托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建立水運工程工法數據庫,編輯出版水運工程工法匯編。
第二十七條? 已批準的水運工程工法,如發現有剽竊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后,撤消其水運工程工法評審結果,收回證書,三年內不再受理其單位申報水運工程工法。同時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進行通報,并作為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水運工程工法編寫與申報指南
為指導水運施工企業編寫水運工程工法,規范水運工程工法的編制內容和申報材料,制定本指南。
一、水運工程工法的申報原則
1.水運工程工法必須是經過工程實踐并證明是屬于技術先進、效益顯著、經濟適用、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經工程實踐檢驗的科研成果,不屬工法的范疇。
2.水運工程工法編寫應主要針對某個單項工程,也可以針對工程項目中的一個分部工程,但必須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藝。
3.水運工程工法應按照《水運工程工法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和順序進行編寫。
4.已批準的水運工程工法超過有效期,但工法內容仍具先進性并符合水運工程工法的申報條件,可重新申報水運工程工法。
5.水運工程工法申報前,對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有爭議,且爭議尚未解決的工法不予受理。
二、水運工程工法的選題分類
1.通過總結工程實踐經驗,形成有實用價值、帶有規律性新的先進施工工藝技術,其技術水平應達到國內先進及以上水平。
2.通過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3.對現有類似的水運工程建設有所創新、有所發展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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