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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鐵道部重新修改公布《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

發 文 號:鐵安監[1986]550號
發布單位:鐵安監[1986]550號
由鐵路統計件數。路外單位租用鐵路機車、車輛、借調的人員發生行車事故時,按雙方簽定的合同規定辦理。
凡經鐵道部、鐵路局(需報部備案)批準的技術革新項目、科研項目,進行性能試驗時,在規定的試驗期限內發生事故,不列行車責任事故。但由于違反操作規程以及其他人為的事故,仍列行車責任事故。凡已經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種技術設備, 發生行車事故時,一律列行車事故。
每日行車事故件數的統計,由前日十八時零一分起至當日十八時止計算。但填報事故發生時間時,應以實時間為準,即以零點改變日期。
第二十三條 行車事故的損失費用,應由主要責任單位承擔(包括路外責任事故),特殊情況可由事故處理會議作出關系單位的分擔決議。經決定后的事故責任單位不得拒付。定其他責作的事故損失費用(不包括路外企業責任的事故),由發生鐵路局(或分局)列銷。
行車事故的的員失費用屬于鐵路運營部門責任的,列入鐵路運輸成本非生產性支出。
行車事故的損失費用包括清理行車事故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如:清理事故發生的工資,機車、車輛和設備修復、報廢的費用,以及支付貨主和旅客賠償費等。關于支付的機車、車輛和設備報廢的賠償費,應作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處理。索賠或轉出行車事故損失時,必須附列損失明細表。
第二十四條 凡企業自備車(包括外國車)、路內專用車、檢修車、淘汰型車等(包括已批準淘汰轉入非運用但還在使用的車輛)發生事故時,應按路內運用的機車、車輛發生事故一樣統計,確定事故性質。
第二十五條 未交付運營的工程臨管線路發生的行車事故,由鐵路局、工程局制定補充規則自行統計和掌握。
凡已交付鐵路局運營并統計運營指標的線路,發生事故后均應統計鐵路局件數。特殊情況經部批準可以自行掌握。
在運營線上施工封鎖區間內發生行車事故,對造成后果一律按本規則的規定進行定性,統計和處理。
(附件一)重大、大事故電報拍發辦法
(附件二)
一、關于重大、大事故責任的判定
二、鐵路行車事故分類內容解釋
(附件三)機車、車輛大、中破范圍
附:
行車事故概況(安監報一1)
行車事故處理報告(安監報一2)
行車事故件數統計表(安監報一3)
行車事故報告表(安監報一4)
注:安監報一3、安監報一4只發至鐵路局
附件一
重大、大事故電報拍發辦法
1·發報人: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
2·收報人:鐵道部長、鐵道部行車安全監察室、鐵路局長、鐵路局安全監察室。
3·電報等級:按特急電報辦理,等級標志為“T”
4·電報內容、代號如下:
電文先記“行車重大事故”或“行車大事故”,然后用下列代號代替報告項目,再填記具體內容(不用的項目可省略)。
見表

附件二
一、 關于行車重大、大事故責任的判定
發生行車重大、大事故要認真分析,查明原因,判明責任,事故責任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和無責任。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的都要影響安全成績。
(一)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是鐵路技術管理的基本法規,鐵路廣大職工必須貫徹執行。如因特殊情況經鐵道部特批同意,由鐵路局制訂措施辦法,暫不執行《技規》中的某些條款。由于措施不當或貫徹不力,造成行車重大、大事故時,列鐵路局責任事故,確屬主觀上不能防止的,由鐵路部承擔責任。
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有關部門擬稿發布的文電,凡涉及有關部門而沒有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不包括因部門間意見不一致,經領導裁定的問題),造成行車重大、大事故時,定擬稿發文電部門的責任事故。如已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造成行車重大、大事故時,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二) 設備(包括零、配件)質量不良,造成行車重大、大事故時,除判明鐵路工廠責任外,列路內該設備主管部門事故。確屬路外產品制造部門責任的,由主管部門負責追究,由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可不影響安全成績。
技術設備的所屬部門或管理部門,對設備原因造成的行車重大、大事故,不認真分析,查不清原因的,定該部門責任事故。
(三) 凡因降雨或洪水使工務設備損壞(如塌方落石、泥石流、路基沖刷、路基下沉、橋涵沖毀等)造成行車重大、大事故時,屬于下列情況列工務部門其他事故,不影響安全成績:
1·超過設計洪水頻率、最高洪水水位、最大降雨量或橋涵最大通過流量;或者雖不超過以上設計標準,但如屬于一次洪水期的局部沖刷或流向改變,將橋涵墩臺或路基沖壞;
2·新線路基對地下水處理不當或違反施工規程留有隱患事先沒有變跡象的突發塌滑,或沿河路堤的河岸防護基礎不夠深,被洪水沖毀;
3·路塹塹頂至鐵路一側分水嶺自然山坡上,路外開荒種地、挖渠修塘、砍伐樹木、開山采石采礦棄渣、破壞植被、經勸阻不聽造成鐵路設施損壞;
4·線路下的巖溶、古墓、古坑道、厚層地下冰熱溶造成的路基突然下沉或陷穴;
5·由于風、砂、雨、雪等自然影響,從目前科技水平,事先無法預測,或雖能預測,但人力無法抗拒的災害。
除以上原因造成的事故均列工務事故,特殊情況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確定。
(四) 凡因貨物裝載不良而造成的行車重大、大事故,定為貨運部門責任事故。如確屬發貨人或自裝貨物單位的責任,由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可列為貨運部門其他事故,影響安全成績。如系發貨人自裝自封的棚車,經調查分析,鐵路工作人員無法檢查發現,由發貨人或自裝貨物單位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列為貨運部門其他事故,不影響安全成績。
(五) 凡路外單位托運的自輪運轉的貨物,必須經鐵道部指定的鐵路有關部門審核檢查其技術狀態,符合鐵路運輸有關規章規定的要求,方可托運。如在運輸中由于自輪運轉貨物技術條件不符合規定,造成行車重大、大事故時,屬于檢查范圍內的,定審核檢查部門的責任事故。屬于審核檢查范圍以外的,由審核檢查部門負責追究,由責任單位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列貨運部門其他事故,不影響安全成績。自輪運轉貨物,沒有辦理手續,未按規定進行審核檢查,沒有掛運命令,就編入列車,發生事故時,定編入或同意放行的部門(人員)責任。
(六) 凡鐵路所屬部門、單位臨時借用(或利用)路外企業單位機動車或調車人員,為鐵路部門進行調車作業和牽引列車,由于路外企業單位機車或調車人員的原因,發生行車重大、大事故時,不論責任屬于那個部門均定鐵路借用(或利用)部門、單位責任事故。
鐵路各部門各單位,凡以承發包、委托等形式,用集體(含知青)單位人員及非鐵路正式職工,承擔鐵路行車設備施工、維修、生產鐵路用另部件和參與鐵路行車有關工作等,因產品、維修質量等原因發生行車重大、大事故時,算鐵路承發包、委托單位責任事故。
凡路外企業單位委托鐵路有關部門、單位(包括所屬集體單位)承擔的專用線及其他設施的維修工作,由于施工、維修質量原因,發生行車重大、大事故時,算鐵路施工、維修部門、單位的責任。
(七) 行車重大、大事故的發生局不認真組織調查分析,調查資料不完整,列其他責任事故根據又不足的,定發生局的責任事故。
(八) 行車重大、大事故發生局如初步判明事故責任系他局或鐵路工廠責任時,應按《事規》第十四條規定,立即發出電報通知責任局或工廠派員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會議,分析事故原因,定性定責。如有異議時,按規定報告鐵道部裁定。如事故發生局沒有及時通知責任局或鐵路工廠派員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會議,擅自決定列他局或鐵路工廠責任,而他局或工廠提出疑義時,定發生局責任事故。責任局或鐵路工廠接到發生局通知后,沒有派員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會議,按發生局調查分析意見進行定性定責。
如雙方推拖扯皮,不認真調查分析事故,經鐵道部裁定,由事故發生局統計事故件數,影響雙方安全成績。
(九) 下列事故可列為其他責任:
1·除《本規則》中行車事故件數統計表、行車事故報告表中所列部門以外的鐵路部門的責任事故,列入其他責任事故,影響安全成績。
2·路外單位責任事故,列入其他事故,如鐵路也有一定責任時,影響安全成績。列車火災或爆炸事故,以及線路上障礙物造成的事故,除判明鐵路責任,列有關部門責任事故外,可列其他事故,影響安全成績。
3·特殊情況,經鐵道部事故審查會議確定列其他責任的行車重大、大事故,是否影響安全成績,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確定。
(十) 其他幾項規定:
1·純屬領導責任造成事故,列領導責任,影響安全成績。
2·凡發現破損車輛構成行車重大、大事故條件時,應按《事規》規定調查分析處理上報。如經追查證明不是由于沖撞、脫軌或擠壞拉壞造成的,由鐵路局寫出專題報告,并附查證材料報部。經部審核同意后,可以撤銷該事故。
3·所有各部門因違章作業、設備質量或另部件丟失,所發生的事故,一律統計在各該部門事故中,是否影響安全成績,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4·對舊小型貨車由于材質疲勞或構造不適應原因而發生事故,列發生局車輛其他,不影響安全成績。
5·各鐵路局對于險性和一般事故的處理,可參照上述規定確定責任,或是否影響安全成績。
二、 鐵路行車事故分類內容解釋
(一) 總的解釋及重大、大事故內容解釋:
(1) “列車”:系指合于《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第233條的規定。客運列車系指旅客列車(包括臨時旅客列車),混合列車。
列車與其他調車作業的機車、車輛等互相沖撞而發生的事故,算列車事故。列車以調車方式進行摘掛或轉線而發生的事故,算調車事故。
軍用列車除有特殊通知者外,一律按其他列車算。通勤列車按客運列車算。調車機車進入區間(跟蹤、越出站界調車除外),發生事故時算列車事故。
客運列車在中途站進行摘掛(包括摘掛本務機車)或轉線作業發生的事故以及客運列車或客運列車摘下本務機車后的車列被其他列車、機車、車輛沖撞造成的事故,均算客運列車事故。
(2) “沖突”:系指列車、機車、車輛(包括軌道起重機,以下同)、動車、重型軌道車互相間或與設備(如車庫、站臺、車檔等)、輕型車輛發生沖撞招致機車、車輛、動車、重型軌道車破損。
在列車運行中由于人為失職或設備不良等原因,將車輛擠壞或拉壞構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調車作業中由于人為失職或設備不良等原因,將車輛擠壞或拉壞構成大破以上程度時,亦按沖突論。
由于機車、車輛沖撞造成貨物竄動將車輛撞壞、擠壞時,算沖突事故,并根據所造成的后果,確定事故性質。
(3) “脫軌”:系指機車、車輛、動車、重型軌道車(包括拖車)的車輪落下軌面(包括脫軌后又自行復軌)。
由于車輛脫軌造成貨物竄動將車輛撞壞、擠壞時,根據所造成的后果,確定事故性質。
(4) “整備作業”:系指機車、車輛在段管線或站線上進行給油、給水、給煤、補砂、清掃、檢查等而調移的作業。
(5) “人員死亡或重傷”:系指在發生事故當時正在為鐵路運輸執行職務或服務的人員以及持有有效鐵路乘車憑證的人員(包括旅客攜帶的一米以下享受免費乘車待遇的兒童,不包括搶救人員的傷亡)。鐵路局向鐵道部提報重大、大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前,如人員傷亡情況發生變化,需相應改變事故等級。
(6) “重傷”:系指合于國家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有關規定。
(7) “行車中斷”:系指不論事故發生區間或站內,造成單線區間或雙線區間之一線不能行車。中斷行車時間,由事故發生時間起(列車火災或爆炸由停車時間算起)至實恢復行車條件的時間止。
恢復行車條件的時間(即線路開通的時間),由事故現場負責人報告分局列車調度員,以調度命令公布之。
施工封鎖區發生沖突或脫軌的行車中斷時間,從事故發生前原計劃開通的時間起計算。
線路修復后如需進行試運轉的,以試運完了的時間作為線路開通的時間,如試運轉后不能通車需要繼續整修時,以線路實際達到行車條件時為線路開通的時間。破損的機車、車輛沒有移開線路而影響行車時,不能作為線路開通。
電氣化區段,用救援吊車進行救援起復,必須拆除和恢復觸網時,按本規則第五條規定時間,另加九十分鐘確定事故性質。
如能在站內其他線通行(不包括改變列車運行方式或采取轉線走之字形的辦法)又回到原正線上可以進入區間的,不按中斷算。
(8) “影響本列車時間”:系指由事故發生時間起至列車繼續開車時間止計算。但在運行途中,繼續整修機車車輛時,影響本列車時間合并計算。列車停運時按重大事故列算。
(9) “影響其他列車”:系指正在運行的列車因受事故的影響,而不能正常運行。但不包單機、動車、重型軌道車。
(10) “耽誤列車”:系指列車在區間內停車;通過列車在站內停車;列車在始發站或停車站晚開,超過規定的停車時間或調度員指定的時間(包括早到沒有早開,晚點列車增晚);列車停運、合并、保留。
(11) “中途摘車”:系指編掛在客運列車中的車輛未達到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雖未破損,但已不能運行,必須在中途甩下(不包括始發站和終點站)。
火災爆炸如車輛損壞未達到中破及其以上程度而又沒有人員傷亡、行車中斷或影響本列車未滿一小時而中途甩車時,列一般事故。
(12) “列車發生火災或爆炸”:系指造成機車、車輛破損燒成孔洞、變形或影響使用時。
(13) 客運列車發生沖突脫軌造成的后果,包括本列或與其沖突的列車、機車、車輛造成的損失和影響。
(14) 一次造成兩項以上事故時,按最嚴重的算一件。設備每發生故障一次,不論影響幾個列車只算一件。
(二) 險性事故分類內容解釋:
(3) “向占用區間發出列車”:
“占用區間”系指:
A·區間內已進入列車;
B·區間已被列車取得占用的許可(包括準許時間內未收回的出站、跟蹤調車憑證);
C·封鎖的區間(屬于技規232-266-274條的情況除外);
D·區間內有停留或溜入的機車、車輛、動車、重型軌道車。列車發出后溜入的亦算;
E·發出進入正線的列車而區間內道岔向岔線開通時;
F·禁止在區間交會的超限貨物列車進入區間。
列車前端越過出站信號機或警沖標就算。
辦理越出站界調車后,沒有取消手續,也沒有辦理列車閉塞手續,就用該調車手續將列車開出,亦按本項論。
(4) “向占用線接入列車”:
“占用線”:系指停有機車、車輛、動車、重型軌道車的線路或已封鎖的線路。
列車前端進入進站(進路)信號機或站界標就算(按技規248條規定辦理的列車除外)。
(5) “未準備好進路接、發列車”:
“進路”系指:
A·接入停車列車時,由進站信號機起至接車線末端計算該線有效長度的警沖標或出站極好機止的一段線路;
B·發出列車時,由列車前端起至相對進站信號機或站界標為止的一段線路;
C·通過列車時,為該列車通過線兩端進站信號機或站界標間的一段線路。
“未準備好的進路”系指:
A·進路上的道岔未扳、錯扳、臨時扳動或錯誤轉動;
B·進路上有輕型車輛(包括拖車)、小車及其他能造成脫軌道的障礙物(包括停留在進路上的其他交通車輛);
C·臨線的機車、車輛、動車、重型軌道車(包括拖車)越出警沖標;
D·違反禁止辦理相對方向同時接車和同方向同時發接列車的規定而辦理同時接車或發接列車;
E·超限列車(包括掛有超限貨物車輛的列車)、客運列車由于錯誤辦理造成進入非固定股道。
接入停車或通過的列車,列車前端進入進站(進路)信號機或站界標就算,發出的列車起動就算。
在同一未準備好的進路上,接發幾個列車,就算幾件險性事故。
較大的車站或設有進站信號機的車站,分段接發列車時,按分段列算。如果每段都發生問題,每段都算險性事故。如果一次準備的全通路,就算一個進路,發生險性事故,就算一件。
凡由于信號聯鎖條件錯誤或有關人員違章作業,致使信號錯誤升級顯示進行或強行開放進行信號,造成耽誤列車或列車已按錯誤顯示的進行信號運行雖示造成后果,均算險性事故。
在站內施工維修的線路上,施工的機械或小車未及時撤出線路被列車撞上或軋上,列險性事故。未撞上而造成列車停車時,列一般事故(15)項。
(6) “未辦或錯辦閉塞發出列車”:
系指未和鄰站、線路所、車場辦理閉塞手續或辦理閉塞的區間和列車運行的區間不一致。列車前端越過出站信號手(包括線路所通過信號機)或警沖標就算。未按規定辦理手續而越出站界調車時,按本項論。但原牌(簽)折返未辦手續不算行車事故。
(7) “列車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
列車前端任何一部分越過固定信號顯示的停車信號;停車列車越過到達線末端計算該線有效長度的警沖標或軋上線路脫軌器(系指起接發列車隔開作用的脫軌器)時就算。雙線區間反方向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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