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重新規定沿海運輸船舶使用年限的通知
(78)交水運字2056號
上海、廣州海運局:
船舶使用年限是船舶設計、建造、修理、制定規范和確定基本折舊提存的重要依據。隨著海運事業的發展和我國修造船工業能力的增長,我部1975年在《修船制度》中規定的船舶使用年限,已不能適應當前實際情況的需要。根據我部1977年組織的沿海運輸船舶使用年限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經部研究確定,對部直屬沿海運輸船舶的使用年限,重新規定如下:
客貨輪、貨輪和裝運二、三級成品
油的油輪30年
裝運原油、汔油等強腐蝕性一級
油的油輪20年
上述規定自1979年1月1日起實行。
由于更改船舶使用年限,在財務收支和修造船方面所產生的問題,作如下處理:
1.為避免新規定實施后年度運輸成本被動太大,各單位可將自1979年1月1日起接收的新建船舶按新規定使用年限,逐年提取折舊基金,對原有營運船舶,則仍按歷史形成的規定處理。
2.由于新規定船舶使用年限較前縮短,計劃修理間隔期相應改為小修每1.5~2年進行一次,每隔2~3次小修檢修一次,但塢修仍為每年進行一次。根據10多年來船舶修理方面的經驗教訓,為了保證船舶使用年限,在使用中期(12~13年前后)應安排一次;較大修理,包括對船體強度的恢復,四機一爐重大缺陷的消除,以解決上層建筑甲板及圍畢底部腐蝕漏水、管子腐爛和電線電纜老化等問題。
3.由于使用年限縮短,修理次數減少,修理基金的提存率也要相應降低,使折舊費和修理費總數保持在原來的水平。
4.由于按我國現行船舶規范建造的船舶達不到規定的使用年限,在設計新船時,用船部門應設計任務書中提出對局部易腐蝕,不易修換,影響使用年限的構件,適當加厚,以保證其使用到規定年限。
至于新購進的舊船和新接收的遠洋退役船,應在接收后由使用單位會同當地船檢部門進行技術鑒定,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全部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據以處理折舊和修船等問題。
以上規定,希各單位制定具體辦法貫徹執行
197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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